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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13 19:40:32    点击数:14059    来源:    作者: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本会的服务作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者,从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www.xjslms.com.cn)下载入会申请表,填好申请表与以下资料同时提交:

(一)企业或社会团体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商标注册复印件或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店铺外观和店内实景照片;

(六)个人会员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发入会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者接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本会收到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和单位会员牌匾,并在本会内部资讯和网站上予以公布,该会员即可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定期为会员提供本会内部资讯;

(二)在本会网站上登载单位会员简介;

(三)通过本会网站、刊物、微信等,获得专题调研和行业统计等资讯;

(四)认定会员行业荣誉称号,帮助会员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专题会议、培训、海内外学习交流考察的平台;

(六)获取本会信息、咨询及法律、法规指导;

(七)收集了解会员对行业政策、行业标准的意见,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诉求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直管会员和双管会员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直管会员是指在本会登记注册并由本会直接联系和管理的会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会理事等级以上会员。

(二)社会团体、院校、机关事业单位和供应服务商会员。

第十四条 双管会员是指未达到直管会员条件,由本会安排并经该会员同意,委托给本会相关社会团体会员(以下简称“托管协会”)共同管理的会员。

(一)双管会员仍在本会登记注册并由本会收缴会费,本会将提供一定数额经费支持托管协会用于对双管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二)双管会员日常管理由托管协会负责。本会的相关文件、信函、宣传材料等由托管协会负责转发与联系。

(三)托管协会有责任及时将双管会员的信息、诉求报告本会。

(四)会员双管制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设联络代表一名。联络代表受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该单位会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会作相应变更记录。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营业范围、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项;

(五)变更单位会员代表人或联络代表。

第六章 会费

第十七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具体会费标准、使用和管理按《新疆丝路特色研发中心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交纳,不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数年的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七章 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办理相应退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其提醒、警告直至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本会网站及内部资讯上进行公告。其享有的会员权利亦随之自动终止。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诚信经营、社会奉献、志愿服务、科学发展事迹突出或者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批准本会可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及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奖励记入会员的诚信档案,相关人员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做出奖励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

联系人:曾主任 18999890807 电话:0991-2201257

中心地址:乌鲁木齐新华南路288号(原商业厅院内培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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