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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和厨师吵架被开除 未签合同获双倍工资

2016-11-02 00:00:00    点击数:2203    来源:    作者:

服务员和厨师吵架,饭店老板作出开除服务员并扣发半个月工资的决定。由于小饭店没有和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不支付双倍工资。经调解,近日饭店老板赔偿服务员1.1万余元。

和厨师吵架服务员遭开除

今年2月1日,从河南到大连打工的于女士到我市一家小饭店应聘服务员成功。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每天上午10时上班,晚上9时下班,下午3时至5时为休息时间,中午饭和晚饭在饭店吃,周末只休息一天。

于女士上班后,饭店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18日,饭店厨师黄某与于女士因琐事吵了起来,饭店老板见状告诉于女士不用来上班了,并扣了于女士4月份半个月工资。

于女士感觉很委屈,这个饭店服务员总共才4个人,规定周末休息一天,而她却从来没休息过,这次与厨师黄某吵架责任不在自己,为啥老板开除自己呢?于女士不服,决定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讨个说法。

老板称扣工资属内部规定

由于于女士是河南到大连打工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向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半个月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1241元。

于女士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无法证明自己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王金海律师主动与饭店老板打电话并录音。饭店老板称,于女士工作期间因一点小事与厨师吵架,饭店有权开除于女士,扣除于女士900元工资是饭店内部规定,因为这半个月属于考查期,不管谁都是少发半个月工资,表现好的离职时就发,表现不好的离职时不发。

经调解老板赔偿万余元

饭店接到劳动仲裁的传票后不以为然,担任本案仲裁员的季旸亲自开车带着于女士找到这家饭店,耐心地做老板的思想工作。

由于饭店在工商局登记,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尽管于女士是农村户口,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饭店应当在雇佣于女士的1个月内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于女士有权要求饭店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饭店老板见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办事这么认真,且有法律援助律师的通话录音作为用人和扣工资半个月的证据,不得已同意调解。

今年8月29日,在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饭店老板同意于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并立即兑现。

律师说法

企业只要注册成立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王金海律师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不管单位规模大小,只要是依法注册成立,均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目前,一些小企业仍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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