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主要规范过渡期(即从现在到国家批复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前)现有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使用森林公园程序要求,除省重点基础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和省以上重大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严格审核。
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主体功能是保护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我省自1992年建立第一批国家森林公园以来,已建立省级以上森林公园115处(国家级49处,省级66处),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要严格森林公园事项审批。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涉及的,依据预案执行,预案批复前,原则上不再办理设立、撤销、合并事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批复前,不再推进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待预案批复后按要求办理。
对工程建设使用森林公园的,明确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除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森林公园生态影响评估,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依法办理占用、征收等审批手续。
森林公园生态保护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重要林地、林木和风景资源保护。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明确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建立重点保护对象名录,加强原生植被、森林群落、自然景观和自然地形的保护。
根据《实施意见》,森林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森林公园日常监管中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制度,要督促森林公园经营主体履行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对森林公园加强分区管控,生态保育区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原则上不进行开发建设、不对游客开放。核心景观区,除了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环卫、景区管护站等设施以外,不得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要按规划建设旅游服务和安全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