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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协会章程

2018-12-13 19:39:08    点击数:16004    来源:    作者:
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中华饮食文化,弘扬传统烹饪技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对发展中国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和推广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办理餐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餐饮行业管理体系研究和烹饪理论建设。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不断推进烹饪工艺的标准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向产业化迈进;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科学用餐,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

(五)根据规定,开展统计工作,加强餐饮行业调研、饮食文化和烹饪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中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促进中餐走向世界。

(六)开展行业创建品牌活动,引领会员企业开拓经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三)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开展活动,严格执行协会纪律、防止舞弊行为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五)负责本会组织的会员技术竞赛、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工作的监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会计资料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曾主任 18999890807 电话:0991-2201257

中心地址:乌鲁木齐新华南路288号(原商业厅院内培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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