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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会费管理办法

2018-12-13 19:39:58    点击数:14229    来源:    作者:
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交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1.会员:企业单位每年2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1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500元;

2.理事和监事:企业单位每年5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3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1000元;

3.常务理事和副监事长:企业单位每年8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5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1500元;

4.副会长和监事长:企业单位每年20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10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2000元;

5.本条条款中非企业单位是指除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外的院校、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等;

6.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交纳。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相应责任部门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3.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4.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5.其它合法支出。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新疆丝路特色餐饮研发中心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8年10月8日起执行。

联系人:曾主任 18999890807 电话:0991-2201257

中心地址:乌鲁木齐新华南路288号(原商业厅院内培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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